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首页>防震减灾>地震应急

海南省地震(火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6-02-24 10:35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科学、高效、规范的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发生(对海南产生重大影响)地震(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启动条件 

  (1)批准启动。省政府根据地震(火山)预测预报情况,批准启动预案。 

  (2)自行启动。地震(火山)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火山)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火山)灾害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灾害发生后,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快速搜救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地震(火山)应急工作执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有关市、县政府负责。省和有关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和社会救灾。 

1.5.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 

  科学整合政府和社会人力、技术、物资、信息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省和有关市县防震减灾指挥中心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技术平台。 

1.5.4 广泛动员、军民结合原则。 

  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全民共同抗御地震(火山)灾害的局面。充分发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人民解放军和消防等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火山)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1.5.5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原则。 

  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海南省地震(火山)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灾害发生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实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协调联动。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省长 

  常务副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海南省军区负责人、 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人、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 

  成员:海南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对外宣传办、省卫生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网公司、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司法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燃化总公司、省地质勘查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气象局、省邮政局、省旅游局、海南广播电视台、海南日报社、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1名负责人。 

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本省区地震(火山)应急和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火山)趋势,确定应急规模,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受灾地区政府进行抢险救灾;派遣海南省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及时将震情、灾情向国务院汇报,并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必要时,向国家提出支援和管制措施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救灾、善后等工作;承担其他有关地震(火山)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2.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迅速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县政府、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火山)应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处置一般地震(火山)的应急工作;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2.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根据地震(火山)灾害的程度,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地震局负责人和灾区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根据地震(火山)趋势和灾害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指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各类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组织现场新闻报道;安定民心、稳定社会,做好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需要下设办公室、震情监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宣传报道组。 

2.4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职责 

2.4.1 海南省地震局: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火山)监测预报和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火山)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2.4.2 市县地震局:负责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火山)监测预报和灾情速报;协助开展地震(火山)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火山)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火山)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火山)趋势紧迫性作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火山)监测台做好地震(火山)监测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工作,市县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火山)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负责对全省地震(火山)观测信息进行监控、分析预测和趋势跟踪,依据观测到的异常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破坏性地震(火山)预测意见和对策建议,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破坏性地震(火山)预测意见。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1)地震预警级。根据破坏性地震的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Ⅱ级: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55级以上(或不低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Ⅰ级: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6级以上(或高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火山预警级别。根据灾害性火山喷发的规模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灾害性火山喷发的区域的预报。 

  Ⅱ级: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一定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Ⅰ级:临近喷发预报。是对3日内将要发生较大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3.2.2 预警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的方式发布。 

  省行政区域内其余的地震(火山)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火山)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24小时之内的火山临喷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火山)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火山)预报为准。 

3.3 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火山)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火山中期喷发预报)—短期地震预报(火山短期喷发预报)—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中期预防工作部署—短期预防工作准备—临近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3.3.1 中期预防工作部署 

  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和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火山)中期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研究、部署预防工作。 

3.3.2 短期预防工作准备 

  省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的破坏性地震(火山)短期预测预警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短期预报,并开展预防准备。 

3.3.3 临近应急反应 

  省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临震预测(火山临喷预测)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并宣布预报区进入应急期;情况紧急时市县政府接到地震部门预测预警意见后可直接发布预报。预报区所在地各级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视情况发布避险通知,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出动警力加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紧急救援队伍待命。 

  地震部门加强监视,随时报告趋势变化,并要做好灾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火山)的短临预测意见。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火山)预警支持系统:INTENET通信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全省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地震(火山)数据信息网络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件平台;省地震(火山)前兆立体观测网络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现代化分析会商系统为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个别人员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严重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严重地震灾害。 

4.1.2 火山灾害事件分级 

  火山灾害事件,按规模大小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一般,直接灾害有限,但社会影响较大。 

  较大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较大,直接灾害较小,但社会影响巨大。 

  重大火山灾害。发生严重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威胁火山地区及周边居民安全。 

  特别重大火山灾害。发生特别严重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 

4.1.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应对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县政府组织灾区的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灾区应急工作。 

  如果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I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在地震(火山)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省政府将震情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请求支援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省政府统一指挥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工作,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调派省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3) 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 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6)必要时,向邻近省(区、市)政府提出援助请求。 

  (7)必要时,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省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火山)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灾区市县政府迅速启动本市县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火山)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火山)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省政府。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2 Ⅱ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在地震(火山)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省政府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省政府统一指挥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工作,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作出应急决策;派出省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部署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省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火山)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灾区市县政府迅速启动本市县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火山)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火山)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省政府。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3 Ⅲ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在地震(火山)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省政府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启动省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部署救灾工作。 

  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省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火山)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灾区市县政府迅速启动本市县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火山)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火山)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4 Ⅳ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地震(火山)灾害所在地市县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启动本级地震(火山)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火山)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在地震(火山)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震情;迅速汇集、了解震情、灾情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提出震后地震(火山)趋势预测意见,及时上报省政府并向灾区市、县政府通报;视震情和灾情,建议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会议,落实救援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社会调查和宣传等;视震情和灾情,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省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省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海南岛陆及近海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由省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4.3.2 省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灾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灾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地震局; 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省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省地震局尽快了解灾区灾害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与灾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上报或随时传真动态信息。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灾情,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经省地震局汇总后,上报中国地震局。条件允许时,应尽快将现场灾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和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情,无灾报平安”。 

4.3.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发展与改革、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省建设厅、省水务局及省文物局对建筑物、大坝、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省交通、电力、水务和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根据救灾需要,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各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 

  发现因地震(火山)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国人、华人华侨或港澳台人员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对台办、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接报后,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应迅速上报外交部、国务院侨办或国务院港澳办,省对台办迅速上报国务院台办,省地震局迅速上报中国地震局。 

4.3.4 震情灾情公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发布有关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4 通讯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技术系统,开通地震(火山)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火山)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火山)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修复遭地震(火山)破坏的通信设施,及时恢复公共通信网的畅通。 

  地震(火山)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现场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通信管理部门启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调用海南省军区的应急通讯设备。 

  为确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畅通无阻,采用固定平台与流动平台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省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车载等流动平台。固定指挥平台设在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 

4.5 指挥协调 

  在地震(火山)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省应急救援工作。灾区市县政府先行组织领导抢险救灾。非灾区市县及省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地震(火山)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根据现场抗震救灾的需要,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火山)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所涉及到的省和市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均有责任按各部门、单位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由省和相关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 

4.6 紧急处置 

  地震(火山)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火山)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确定救援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7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搜救工作;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与受困人员,并进行工程抢险;省公安厅组织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省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实施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寻找被压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抢险过程中,组织有关专家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当地政府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划避难场所,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10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消防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省水务局、省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并会同省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水库险情的动态监测;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4.11 地震(火山)现场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向地震(火山)现场派出专业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相邻市县的监测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火山)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赠活动。 

4.13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配合下,共同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14 信息发布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5 应急结束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火山)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火山)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害事发地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工作。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与安置标准。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在救灾工作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合理补偿。 

  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市县政府负责,省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区市县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由卫生部门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5.3 保险 

  灾害发生后,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组织协调各有关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火山)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参与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系统维护,确保地震(火山)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建立指挥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地震系统内部各有关单位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遭破坏中断,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救援装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火山)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使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受灾地的消防、公安、工程、医疗、人防等队伍是地震(火山)灾害的先期抢险救援队伍。省()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其他各专业性救援队伍作为灾区第一支援梯队。一旦发生特大地震(火山)灾害,驻琼部队和武警部队也作为第一支援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国家或邻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其他各专业性救援队伍作为第二支援梯队。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储存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建立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信息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 

  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设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按照分级救护的原则,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三级救治方案,对于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和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调配。 

  详见省卫生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应急预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琼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民政、粮食和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灾物资动态数据库,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健全省地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的随时供应。完善省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省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开展人道主义救援。 

6.8 经费保障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灾款的发放。 

6.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和后续处置队伍难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时,由事发地市县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灾区内群众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救工作。省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指导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火山)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火山)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火山)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应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火山)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地震(火山)应急基础数据库是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基本组成,包括全省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火山)监测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及搜索与营救等方面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不断提高地震(火山)监测、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指挥的技术水平。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各级宣传、地震、海洋与渔业、科技、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省和各市县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省和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火山)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演习。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督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8.2 平息地震谣传 

  当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省地震局应及时上报省政府,派出专家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省政府督促谣传发生地的市、县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当小城镇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市县政府应督促谣言发生地的政府采取措施,平息谣言,并及时将应急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必要时由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工作。省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国家和省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火山)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9.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火山)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火山)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火山)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火山)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火山)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报中国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省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各市县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通讯录每年更新一次。 

  为适应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一般2年更新,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省地震局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预案得到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本预案由海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录 

10.1海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框图.doc

10.2地震(火山)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doc

10.3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doc

10.4海南省地震(火山)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doc

10.5地震(火山)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doc

10.6地震灾情速报规范化格式文本.doc

10.7海南省地震(火山)应急公共事件前置处理检查单.doc

10.8海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通讯录(略)

10.9海南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人员通讯录(略)

10.10海南省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资源表.doc

10.11地震灾情速报示意图.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我们|版权说明|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海南省地震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苑路13号

琼ICP备11001630号-2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bm53200001

温馨提示: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地震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联系我们|版权说明|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海南省地震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苑路13号

琼ICP备案11001630号-2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bm53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