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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发布日期:2023-07-28 15:15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重复上位法,不设章节,将原条例七章56条内容缩减为23条,并按立法技术规范将名称修改为《规定》。

  《规定》主要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职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预警、地震与火山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等内容作出规范。一是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理念,要求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二是厘清强化部门职责,明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能;三是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明确我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为“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四是加强预警台网建设和保护,将省级地震、火山监测预警站网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五是提高地震、火山灾害防治能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进一步加强海域地震、火山监测,开展海洋地震构造探测、海域地震区划工作;六是优化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对核电站和核设施、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油气干线输送管道、大型海洋风电场、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独立特大型桥梁等应当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九类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作出规范;七是提升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住宅报建时,引导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规定》的出台将在固化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高地震、火山灾害防治能力,护航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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